《湖北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
发布时间:2009-03-25    浏览量:29677次  

一、总 则

(一)为了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,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劳动部颁发的《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,并结合我省技工学校的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(二)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,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、奖励同惩处结合起来。

(三)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。
全省技工学校(包括部属技校)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,各部制定的学生学籍有关规定与本《细则》不一致的,以本《细则》为准。

二、入学与注册

(四)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新生(含差额和计划外招收的学生,下同)。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,必须按录取通知规定的日期和有关注意事项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须凭有关单位证明材料,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(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),经学校批准后,方可延期入学。未经批准或逾期不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(五)新生报到后,技工学校按工种(专业)编班后登记造册,在开学一个月内按管理权限到省、地、市州劳动部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,逾期不办理者,不承认其学籍。

(六)新生入学习3个月内,应接受学校复查,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,由学校报请省、地、市、州招生主管部门批准,取消学籍、退回原地区,由差额招收的学生递补。

(七)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,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必须按规定的手续请假,否由以旷课论处。

三、成绩考核

(八)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(包括实习操作考核),成绩载入记分册,并归入本人档案。

(九)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,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(优秀、良好、及格、不及格)制。

(十)体育课的成绩,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。

(十一)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,经批准后缓考,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。

(十二)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,均可补考一次。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,记分时应注明"补考"字样。

(十三)擅自缺考,该课程以零分计,不准补考。考试作弊,应据情节轻重,给予纪律处分。

四、休学与复学

(十四)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,以及请假、缺课累计超过学期1/3,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,可以准予休学或者责令休学。

(十五)学生因病休学,需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学生科提出意见,校长审核批准后,方可办理手续,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和省、地、市、州劳动部门备案。

(十六)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,必须离开学校(户口及粮食关系可留在学校)。休学期间停发奖(助)学金。医疗费由本人自理。

(十七)学生休学,回家的往返路费均由本人自理,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。经本人申请,可由学校酌情补助。

(十八)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,休学期满的前一月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,经校长审查批准后,原则上随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。如下一个年级无原专业,可编入其他相近工种(专业)班学习。如本人不愿转工种(专业)者,取消复学资格,劝其退学。学生复学应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和省、地、市、州劳动部门备案。

五、考勤与请假

(十九)学校要做好学生的早操、课间操、上课(含生产实习课)、自习及军训的考勤工作。并把考勤作为考核学生品德的重要依据之一。迟到、早退3次按旷课1节计算。

(二十)凡请病假者,需有医院或医生诊断证明书,请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,并持有关证明或家长证明,凡请假均应先写请假条。

(二十一)请假的批准权限:

1、请假1天以内者,由班主任批准。
2、请假3天以内者,由班主任签署意见,学生科(或学生管理部门,下同)批准。
3、请假3天以上者,由班主任、学生科签署意见,主管校长批准。

六、升级与试读

(二十二)学校在每学期和学年末在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,并按《湖北技工学校学生操行评定意见》进行考查。每学年末,经过考试和考查,学习成绩、操行评定及(合)格者,准予升级。

(二十三)技校差额招收的学生,每学期期终考试后,学校应根据同届学生学习成绩及表现,重新决定差额学生的人选。

(二十四)技工学校学生实行试读淘汰制。试读期间转为自费学习,学生试读累计以1年为限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改为随班试读。
1、本学期有一门主要生产实习课不及格;
2、两门文化或两门技术理论课不及格;
3、一门文化或一门技术理论课不及格;
4、一门考试或两门考查课成绩不及格;
5、本学期操行评定不合格。

(二十五)试读生在试读一学期结束后,对上学期学习成绩不及格的科目及操行评定不合格的,学校应进行补考或重新考查,补考成绩及格和操行评定考查合格者,可转为正式生,否则,继续随班试读。转为正式生的学生学校可视其学习情况,决定是否恢复其奖(助)学金。

(二十六)在决定学生升级,随班试读计算课程门数时,应按学期计算,对跨学年、跨学期的课程,可根据跨年跨期成绩综合评定,按一门课程计算。

七、退学与转学

(二十七)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退学;
1、一学年内有四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者;
2、一门主要生产实习课成绩连续两个学期不及格者;
3、学生试读累计超过一年者;
4、操行评定连续两个学期不合格者;
5、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,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。

(二十八)对患有严重疾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坚持学习者,经本人申请,家长签字,学生科审查签署意见,校长批准,可办理退学手续,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主管部门和省、地、市、州劳动部门备案。

(二十九)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者,经批准教育无效,仍坚持退学应向本人核收在校期间全部培训费用,再履行退学手续。

(三十)经批准退学的学生,一般应退回原招生的地区,因父母或抚养人调动工作,不在原地区者,可退回到父母或抚养人现所在地。

(三十一)学生在本省范围内一般不得转学,个别学生如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,必须在工种(专业)对口,学制一致的前提下考虑转学。

(三十二)技校学生在毕业学年内,不办理转学手续。

(三十三)学生家长调动工作,学校不得自行转迁学生户口。

(三十四)学生转学,一般须经转入、转出学校审查意见后,填写"技工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"一式五份,由双方学校、主管部门、地市州劳动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省劳动厅批准。

(三十五)学生转出外省的,经对方审查同意转学后,分别由地市州劳动部门,省直和部属主管部门批准,报省劳动厅备案。

(三十六)外省学生转学进本省内技工学校的,应按管理权限经学校及主管部门,地市州劳动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,由省劳动厅批准。

八、奖励与处分

(三十七)学校对德、智、体、美和生产劳动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,应分别情况给予表扬或授予"优秀学生"的称号。对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、工作积极负责、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,可授予"优秀学生干部"称号。凡给予奖励的学生,应向全校张榜公布,颁发奖状、奖品,并记入学生档案。

(三十八)对于违反《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的学生,学校应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。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学生,应给予必要的处分。处分分为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责令退学、开除学籍6种。对一般违犯《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应予以批评教育,屡教不改者,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受警告处分后仍不悔改者,应给予记过处分;严重违反《技工学校日常行为规范》,如:打架、斗殴、盗窃、酗酒、赌博、道德败坏以及被公安部门拘留者,应酌情给予记过。留校察看、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;触犯刑律,被管制、拘役判刑及劳教者,一律开除学籍。

(三十九)处分学生要慎重,对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,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,校长批准执行。对于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,须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,并报省、地市州劳动部门备案。学生的处分,应在全校公布,并通知其家长。

(四十)对受处分的在校学生,不应歧视。学校要经常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,帮助他们尽快地改正错误。对确有显著进步,表现好的,可撤销处分并从其档案中撤出处分材料。

九、毕业与结业

(四十一)学生在校修业期满,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,经毕业考试、考查和操作总评(毕业鉴定)成绩及(合)格者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

(四十二)学生毕业时,有两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,应准予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;操作总评不合格或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。

(四十三)学生毕业时,因病不能参加分配者,按休学处理。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病愈者,持县以上医院证明,经学校审批,列入当年分配计划。休学一年病未愈者,按退学处理,不再保留分配资格。

(四十四)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的处分,毕业前仍未撤销处分者,不能参加毕业考试,学校发给结业证书。

(四十五)技工学校结业生,可持结业证到当地劳动部门(劳动就业管理机构)登记,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。

(四十六)技校毕业生实行两种证书制度。《毕业证书》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省、地市州劳动部门验审,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》,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。

(四十七)学校按省、地市州劳动部门下达有分配(录用)计划,做为毕业生派遣工作。学校应教育学生服从国家分配。对不服从分配的学生,要进行批评教育,对超过3个月仍不到指定单位报到者,取消毕业分配资格。

十、操行评定

(四十八)学校应根据学生执行《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的情况,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,操行分优、良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。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总评,由班主任写出操行评语,评定出操行等级。

(四十九)在学生毕业综合考试后,学校要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操行进行全面评定。操行评定不合格者,不予毕业。

十一、附 则

(五十)自费生及高级技工班学员的学籍管理亦按本规定执行。

(五十一)本细则由湖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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